
一、主体资格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满12个月”指“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注: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个完整会计年度才能在股转系统挂牌,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
二、会计规范
发行人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财务指标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标准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净利润
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5000万;
2)市值+营收+现金流
预计市值≥4亿元,近2年营收平均≥1亿元,且近1年营收增长率≥30%,近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营收+研发投入
预计市值≥8亿元,近1年营收≥2亿元,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近2年营收合计比例≥8%。
4)市值+研发投入+净资产
预计市值≥15亿元,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5000万元。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5000万元。
四、业务完整性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五、合法合规
发行人依法经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六、股权股本
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100万股,发行对象≥100人。
公司股东人数≥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公司股本总额的25%;
公司股本总额>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七、禁限行业
①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不支持其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②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学前教育、科类培训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