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主要条件(2024年最新)

2024-04-17

tower-office-skyscraper-parks-horizon-color 拷贝.jpg

国内上市
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主体资格

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会计规范

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财务指标

1、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满足其中之一)

1)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6000万元;

2)预计市值≥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4亿元;

3)预计市值≥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仅适用于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创业企业。


2、红筹架构、存在表决权差异企业(满足其中之一)

1)预计市值≥100亿元;

2)预计市值≥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5亿元。


四、业务完整性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近2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五、合法合规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六、股权股本

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七、禁止/鼓励行业

1、禁限行业

1)产能过剩行业;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

3)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

4)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④纺织业;⑤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⑥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⑦建筑业;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⑨住宿和餐饮业;⑩金融业;⑪房地产业;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鼓励类

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1)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

2)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

3)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分享